(2014)桦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才典当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颖。委托代理人:王兆丰。被执行人:李永才,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才典当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永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万元,综合服务费52,884.00元,利息10,361.17元,逾期付款滞纳金29,380.00元,合计为352,625.17元,案件受理费6,590.00元,由被告李永才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封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房籍。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352,625.17元,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