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良与李昌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李昌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323号原告:��良。被告:李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诉被告李昌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归还合伙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吴良负担。审 判 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