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宛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与张某乙原是恋爱关系,2009年黎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后双方分手。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刑满释放后,便以张某乙害他被判刑为借口,连续几天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对张某乙进行辱骂、骚扰,威胁张某乙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并让张某乙给他13000元钱打官司。张某乙因害怕黎某某危害其家人安全,无奈之下于2013年9月25日在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中域电讯”手机店门前将10000元现金交给黎某某。黎某某得到10000元钱后继续威胁张某乙,要求张某乙与他去广东省云浮市打官司。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辩称其没有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张某乙,钱是张某乙主动给其的,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与张某乙原是恋爱关系,2009年黎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后双方分手。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刑满释放后,便以张某乙害他被判刑为借口,连续几天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对张某乙进行辱骂、骚扰,威胁张某乙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并让张某乙给他13000元钱去广东省云浮市打官司。张某乙因害怕黎某某危害其家人安全,无奈之下于2013年9月25日在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中域电讯”手机店门前将10000元现金交给黎某某。黎某某得到10000元钱后继续打电话威胁张某乙,要求张某乙与他去广东省云浮市打官司。另查明,1.被告人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的家属代其将10000元钱退还给张某乙,张某乙对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黎某某出狱后于2013年9月21日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其,要其给他13000元钱,他每次都是说不给钱就要炸死其一家人,时时都可以让其和其家人死,不会让其和其家人好过,还说要杀死其很容易等。黎某某打电话给其就骂其是“死鸡婆”、“烂黑”,还有骂其家里人,并且说要炸死其一家人,后来其不接他的电话,他就发短信辱骂、威胁其。9月23日黎某某又打电话给其要其给钱,其问他要钱干什么,他说别人告诉他是其举报他,他才被抓的,他现在要打官司,要其出钱帮他。其怕他来骚扰和危害到其家人,9月25日15时至16时之间,其和其弟弟张某甲就在昭平大酒店“中域电讯”门口和黎某某见面,见面后他说“我这个牢坐得很冤枉的,不管是不是你害我,你都要帮我,我现在准备上诉打官司。”“两三千我不要,那么少,你给我,我当场撕烂,这样吧,13000元。”其就说“我没有那么多,我只有10000元,我给你,你不要来骚扰我。”他就答应了,他还说他以后打官司还要其出庭作证说不是他。后来其到旁边的工商银行刷卡取了10000元现金给他。9月26日黎某某打电话给其,要其下到广东云浮市和别人对质,其说其不下去。他说其玩他,是不是想死。他还说他8000元买了一支枪,信不信他要射死其,现在的社会要杀死一个人很容易。其说其是不会下去的,黎某某就说“你不下来我就去你家,到了你家你就不好过,到时候发生什么事我说不定。”9月27日,黎某某又打了很多电话来,其不接。9月28日他打电话来,其接了,他又骂其,说“你这个‘死黑’,又骗我,你想死是吗,什么人都保不住你,我分分钟可以杀死你。”还说其不去云浮市对质,就说明是其害他坐牢的。后来其妈妈接过电话和他说“不要来骚扰了,钱都给你了。”黎某某说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其不去云浮市对质,就说明是其害他坐牢的。他还说,他官司打得赢的话,可以赔偿几十万,他心情好的话就让其好过点,如果输了,就要其生不如死,他就留一万元买炸药,等过年的时候就来炸死他们。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其家人被黎某某恐吓威胁人身安全,敲诈勒索10000元人民币。黎某某刑满释放出来后打电话给其老婆张某乙要求见面。见面后他对其老婆提出要求赔偿以前两个人拍拖期间女方用男方的钱,需要其老婆赔偿10000元人民币,并威胁恐吓其老婆。如果张某乙不给钱,那就过春节的时候拿炸药炸他们一家人。其老婆当时感到害怕被逼迫给了黎某某10000元。黎某某以前和其老婆张某乙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他进监狱劳改四年,在2009年下半年分手。9月27日和28日黎某某开始不断打电话给其老婆,要求其老婆下广东云浮,一天到晚大约打有10多个电话给其老婆。其老婆不想去,他电话说如果其老婆不下云浮,随时随地都可以找人拿刀砍其老婆和家人,他还说他已经在云浮以8000元人民币买了把真枪。由于黎某某的骚扰恐吓威胁到其家人人身安全,他们家庭成员都无法安心正常工作生活。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阿军”刚从监狱里面出来,就打电话给其姐姐张某乙,意思是想约其姐姐出来见一次面,当时“阿军”刚从监狱里面放出来,其姐姐有点害怕不敢见他,所以其姐姐就没有答应“阿军”。后来其姐姐告诉其说“阿军”打电话给她说怎么样都要出来见一面,不然的话就直接到他们家里来闹事,让他们家人不好过。后来“阿军”还发了一些威胁的信息,大概的意思就是如果其姐姐不出来见一面,就让他们家里人不好过。其就跟其姐姐说“怎么样都见一面,把事情说清楚,希望他以后不要来骚扰我们的家人。”之后其姐姐就和“阿军”约好在大酒店门口见面,大概过了几天,也就是9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和其姐姐在大酒店门口见到了“阿军”,一见面“阿军”就说他坐牢是被人陷害的,他需要钱去打官司,就问其姐姐要钱,不论其姐姐借钱还是怎么样都好,都要给他钱,并向其姐姐要13000元。其姐姐就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10000元,还跟“阿军”说把钱给了他后,希望他以后不要来骚扰他们家人,“阿军”就答应了,还说到以后他打官司的时候要其姐姐出庭作证说不是他。其姐姐在大酒店旁边的工商银行取了10000元现金给了“阿军”。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的“中域电讯”手机店门前。5.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张某乙辨认,指出供其辨认的标记为3号的男子(即黎某某)就是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其的黎某某;(2)经张某甲辨认,指出供其辨认的标记为7号的男子(即黎某某)就是威胁其姐姐给钱的“阿军”。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出生于1972年8月5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手机短信内容,证实了手机号为183××××0653的户主于2013年9月21日曾多次发短信给张某乙,短信均是“鸡婆我要你全家死到很难看,我都说害我不死的”、“要不要我现在找人做了你”等威胁的内容。8.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9日侦查人员对张某乙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进行拍照固定。9.收条,证实张某乙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了黎某某家属归还的10000元钱。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鉴于其给了黎某某10000元后,一年多时间未受到黎某某骚扰和威胁,见他有改正之心,愿意谅解黎某某此前的行为。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黎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在昭平县凤凰乡美村村美村六组16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13.被告人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农历8月15日,其减刑释放出来,认为是张某乙害其坐牢的,其回到凤凰想想很不服气,就打电话问张某乙是不是她害其坐牢的,张某乙说不是。其心里不服气就大骂她。张某乙说“你要弄清楚是否我害你坐牢的。”其打电话和发信息骂了她三四天。后来其说“现在没有钱怎么去弄清楚是不是你害我坐牢的。”张某乙就问其要多少钱,其说要13000元去才能弄清楚,张某乙说没有那么多钱,她只有10000元。然后其来到大酒店门口看见张某乙和她弟弟两个人在等其,张某乙对其说“现在给你10000元,以后你不要再骚扰我了。”其就说“我拿钱去弄清楚事情就不再骚扰你了。”其接过钱就离开了。其在张某乙手上拿的10000元去广东花完了。因为其在广东云浮因贩毒被坐牢,其出狱时有一个朋友和其说是张某乙害其坐牢的,其就相信其朋友的话,打电话大骂和威胁张某乙。其记不清楚其是用什么手机号码打电话和发信息骂张某乙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黎某某辩称其没有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张某乙,钱是张某乙主动给其的。经查,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王某、张某甲的证言均证实了黎某某打电话、发短信给张某乙进行恐吓威胁,并要求张某乙给13000元,后张某甲陪张某乙到昭平县大酒店门口给了黎某某10000元;且有手机短信内容,证实了黎某某多次发短信威胁张某乙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实了被告人黎某某打电话、发短信恐吓威胁张某乙,要张某乙给1300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非法索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展智审 判 员 雷玉萍代理审判员 卢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