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居民,家住贵阳市乌当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7月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本市横店镇荷庄17号别墅内,召集尹某乙、泮永辉、成某、尹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以押“十三道”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个人赌资人民币53100元(均已收缴),扣押抽头渔利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尹某甲、成某、尹某乙、泮永辉、杨某、吴某、宋某、黎某、邹某、冯某、刘小栋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浙江省暂扣款票据、缴纳罚款通知单、缴款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发还清单、涉赌人员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全部犯罪所得已被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暂存公安机关的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