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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秦天外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天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秦天外,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5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雨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天外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3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秦天外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宁刑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0821号、第118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天外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秦天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秦天外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9月15日缴纳罚金7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天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天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