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熊作运与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作运,王木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熊作运,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作运诉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作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作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作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作运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恒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