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秉正与张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秉正,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马秉正,三菱重工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张伟,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秉正诉被告张伟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秉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马秉正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吴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