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玉胜申请执行被执行周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玉胜,周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74-2号申请执行人:施玉胜,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周传胜,男,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委托芜湖市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环城西路1幢X号门面房一间,但因价格偏高,导至第一次拍卖流标。现申请执行人施玉胜申请以第一次拍卖底价586344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传胜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环成西路1幢X号门面房一间以人民币586344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施玉胜(本裁定书送达给施玉胜时,如周传胜对该房屋已提前取得收益(如租金等),周传胜应返还给施玉胜。如不返还,则在房款中扣除,即该房实际抵付给施玉胜的价值为586344元减去周传胜提前取得的收益额)。二、施玉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