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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谭芝湘与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芝湘,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谭芝湘,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20。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岳志,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芝湘诉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芝湘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横琴营业部的账户1103及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夏湾支行的账户4434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86万元为限,并提供其名下珠海市香洲区唐淇路1288号57栋303房、刘鹏名下珠海市唐淇路1218号(华盛豪园)2栋302房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横琴营业部的账户1103及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夏湾支行的账户4434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8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谭芝湘名下珠海市香洲区唐淇路1288号57栋303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刘鹏(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珠海市唐淇路1218号(华盛豪园)2栋302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查封金额以86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