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倪碧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碧强,林嵘,陈胜,张日群,叶水明,陈薛荣,杨爱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倪碧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嵘,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胜,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日群,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水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薛荣,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贞,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倪碧强申请执行林嵘、陈胜、张日群、叶水明、陈薛荣、杨爱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嵘、陈胜、张日群、叶水明、陈薛荣、杨爱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嵘、陈胜、张日群、叶水明、陈薛荣、杨爱贞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