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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新玲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玲,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李新玲。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委托代理人韩晏元,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玲与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智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入职被告处工作。2014年9月被告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止生产经营,此后原告处于待岗状态,被告停止经营后也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述于2005年3月入职被告单位。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被告停止生产经营,原告处于待岗状态。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待遇,原告提出自辞,主张于2014年10月29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每月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3.1元。另查,2014年10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11月3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不字(2014)第48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来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被告确有未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故原告主张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31元。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新玲与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29日解除;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新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31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祎頔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