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郑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向雨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