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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京润与山东物美商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润,山东物美商场,济南银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王京润,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银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物美商场,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甫田,经理。被告济南银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肖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逊东,男,济南银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王京润与被告山东物美商场、被告济南银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京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京润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京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