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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静宇、李春香与被上诉人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宇,李春香,宋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宇。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香。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华伟。上诉人王静宇、李春香与被上诉人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静宇、李春香的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及上诉人李春香,被上诉人宋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遆海鹏审判员  吉 磐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