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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肖祥成、刘慈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肖祥成,刘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住所:珠海市拱北粤华路333-2号都市。负责人:周刚志,行长。被执行人:肖祥成,男,汉族,现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250。被执行人:刘慈青,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2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祥成、刘慈青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夏新乐街6号(颐和人家)1栋1204房(权证号码:0100066927、0100066928)。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日起至2018年4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