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成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罗成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47号原告江苏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法定代表人严俊,董事长。被告罗成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益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范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