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奉新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奉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49号罪犯奉新章,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29日作出(83)刑一字���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奉新章犯奸淫幼女罪、强奸(未遂)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1月26日作出(83)刑核字第34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4年1月3日交付执行。1993年5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病,于1993年8月24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期至1994年8月23日止。该犯保外期满不按期归监。2009年1月22日,该犯被收监执行刑罚。2013年7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奉新章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奉新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奉新章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奉新章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奉新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长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