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其仿与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仿,高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潘其仿,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海燕,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其仿诉被告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仿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其仿负担。审 判 长 顾亮亮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 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