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80号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观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郑伟梁。被告:郑伟梁,住广东省广州市���秀区。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维公司”)的供应商,因被告琛维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塑胶原料系列货品),双方约定的交易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付款。2013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琛维公司送货货款金额为210950元;2013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琛维公司送货货款金额为173897.5元;2013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琛维公司送货货款金额为116420元;前述三天累计送货货款金额为501267.5元(有送货单、对账单为证)。被告收货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付款。2014年6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9572元未付,且被告郑伟梁同意对被告琛维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被告郑伟梁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为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出具之后,被告琛维公司仅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琛维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79572元未支付。被告之行为违反了双方交易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琛维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79572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郑伟梁对上述第一项诉求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原告与被告琛维公司就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琛维公司提供塑胶原料系列货品。2013年11月19日、11月29日、12月18日,原告分别提供货款210950元、173897.5元和116420元的塑胶原料予被告琛维公司。上述货物均有被告琛维公司盖章确认收货,双方无约定付款期限。2014年6月11日,被告郑伟梁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内容:“兹有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至今尚欠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全部货款金额为:RMB359572.00(叁拾伍万玖仟伍佰柒拾贰元某)。本人郑伟梁,身份证号××,自愿保证对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的���款义务向东莞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此保证,并自愿承担后续法律责任。保证人:郑伟梁。日期:2014年6月11日。”2014年9月3日,被告琛维公司支付80000元予原告,余款279572元至今未付,被告郑伟梁也无履行连带担保义务,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另查:被告琛维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郑伟梁。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银行回单、工商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琛维公司提供货物,有被告琛维公司盖章予以确认,且有被告琛维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梁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确认欠款之事实,故原告与被告琛维公司的买卖关系成立。原���提供价值501267.50元的货物后,被告琛维公司除支付部分货款外,余款279572元无证据证实已支付,故原告请求其支付货款279572元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琛维公司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琛维公司从2014年6月11日起计付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的欠款利息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郑伟梁承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郑伟梁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琛维公司和郑伟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货款2795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郑伟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共同负担。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于本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远智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5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文姬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