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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人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人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3号原告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向峰。被告许人燧。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48189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易小军(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