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人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人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3号原告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上海私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向峰。被告许人燧。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48189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易小军(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