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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童光东申请执行范兴好、张燕、陈慧、魏旭冉、史正红贩卖毒品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光东,范兴好,张燕,陈慧,魏旭冉,史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64-1号被执行人:童光东。被执行人:范兴好。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陈慧。被执行人:魏旭冉。被执行人:史正红。本院依照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六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童光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云路支行6222021314001585292账户有存款3479元并依法进行划拨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