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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戴希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庄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