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戴希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庄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