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锡芬与被执行人吴育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锡芬,吴育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苏锡芬。被执行人吴育光。申请执行人苏锡芬与被执行人吴育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锡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育光支付应承担的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育光交清案件受理费150元,该款本院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锡芬,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吴育光应承担的受理费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