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单玉华与储茂龙、姜堰市顾高制衣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华,储茂龙,姜堰市顾高制衣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单玉华。委托代理人戴俊。被告储茂龙。被告姜堰市顾高制衣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法定负责人高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华与被告储茂龙、姜堰市顾高制衣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