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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木家俱一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辽源市木家俱一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辽源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矿电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邹淑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克珺,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辽源市木家俱一厂。地址西安区公园对面(矿电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施殿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代春生(该厂法律顾问),男,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辽源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木家俱一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源市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克珺、邹淑敏、被上诉人辽源市木家俱一厂的委托代理人代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