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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玉彪与董文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蒋某某。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