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孙建国,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38674-8法定代表人叶兆鑫,行长。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港城静园B-3-3。组织机构代码:20311068-0。法定代表人赵德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琼,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国,陈琼,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20013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薿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