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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邵洪强与桂庆华、桂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庆华,邵洪强,桂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庆华。委托代理人:计方晨,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洪强。委托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月华。上诉人桂庆华为与被上诉人邵洪强、桂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桂庆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庆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庆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桂庆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