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春桃与冉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桃,冉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桃,男,住沙县。被执行人冉启荣,男,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桃与被执行人冉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资款(人民币,下同)223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垫受理费180元。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长生审判员 曹阿光借理审判员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