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永年县第一中学与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第一中学,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389号原告永年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徐少川,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广林,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振军,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东海,该居委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正修,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第一中学诉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0元,而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刘相合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