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建庆与龚潘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庆,龚潘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庆。被执行人龚潘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朱建庆与被执行人龚潘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1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