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余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余成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568号。负责人:伍宏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余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