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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里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谊,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三里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13fb4。法定代表人:李建钢。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里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三里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