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王政,赵丽媛,朱爱国,张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141-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政,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丽媛,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爱国,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弘,合肥华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爱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绩溪路251号4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9045号)房屋。2015年2月6日买受人黄雪梅(身份证号码:××)以5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绩溪路251号4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9045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雪梅所有。二、买受人黄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仇雪霞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啸东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4月5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记录人:严啸东汇报人:盛利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爱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绩溪路251号4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9045号)房屋。2015年2月6日买受人黄雪梅(身份证号码:3401031985********)以5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绩溪路251号4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9045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雪梅所有。二、买受人黄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同意承办人意见。汪: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绩溪路251号4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9045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雪梅所有。二、买受人黄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