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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5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定襄县人,定襄县盐业公司下岗职工,现居本县待阳村水塔街南5巷2号。被告牛某某,男,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待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村南养猪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侯慧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戎   慧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