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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凯华与许立、张辉、孟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凯华,许立,张辉,孟凡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薛凯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立,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辉,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孟凡丽,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凯华诉被告许立、张辉、孟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凯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薛凯华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