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尹某某出生日期1969年12月2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速诉【2015】447号指控事实2014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驾驶的鲁XXXN**号轿车于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开发区医院南门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尹某某有醉酒嫌疑。经检测,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48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