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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爱敏与被告宋士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敏,宋士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爱敏,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宋士涛,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敏与被告宋士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爱敏负担。审 判 长  梁洪田审 判 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