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爱敏与被告宋士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敏,宋士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爱敏,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宋士涛,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敏与被告宋士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爱敏负担。审 判 长 梁洪田审 判 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