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怀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树,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树,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万花乡。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塞县高沟口乡冯庄村小河沟砖厂。张怀树申请执行刘军民间���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怀树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于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怀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怀树与被执行人刘军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军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怀树欠款5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怀树欠款50000元;于2016年5月1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怀树利息60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