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靖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和兰诉被告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兰,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赵和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7日,无业。身份证号:。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刘家峡镇刘家峡村六社363号。法定代表人魁小虎,职务:经理。被告魁小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兰诉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和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和兰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