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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被告何慰凯、何奕漫、周洁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何慰凯,何奕漫,周洁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郑勇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慰凯,男,汉族,住揭阳市蓝城区。被告何奕漫,男,汉族,住揭阳市蓝城区。被告周洁如,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下称江南农商支行)诉被告何慰凯、何奕漫、周洁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农商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农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7元,由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