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贾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生于195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8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11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朱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给被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对被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的财产调查,没有银行存款信息,没有商品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工商登记、投资权益,没有交通工具登记情况信息,其家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朱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返还彩礼款52000元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张家成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