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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加能、郭正艳与兰振宇、田小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加能省织金县人,个体户,现码:×××。原省织金县人,个体户,现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中贤,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省景东县人,个体户,现码:×××。被省澜沧县人,粮农,原住澜沧县,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能、郭正艳与被告兰振宇、田小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被告田小四涉嫌犯罪,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 兵审判员 孙文鹤审判员 李春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