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江与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江,高焕成,高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焕成,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桂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树江与高焕成、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3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