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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江与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江,高焕成,高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焕成,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桂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树江与高焕成、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高焕成、高桂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3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