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6287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