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凌三秀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三秀,炎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初字第40号原告凌三秀,女,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夏玲,湖南省炎陵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古金明,湖南省炎陵县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刘正平,该县县长。原告凌三秀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三秀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三秀撤回对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三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