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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成金诉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金,朱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黄成金被告:朱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金诉被告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金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成金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