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海艳与国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艳,国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黄海艳,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国珊珊,女,1984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艳诉被告国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那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