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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臧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