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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高华与王安花、王雷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花,余高华,王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高华。原审被告:王雷强。上诉人王安花为与被上诉人余高华、原审被告王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安花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安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自